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实验活动的正常秩序,创建安全、整洁、有序的实验环境,依据《浙江水利水电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浙水院〔2019〕155号)和《浙江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指引》(浙教安〔2025〕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建筑工程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建筑工程学院所属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实训场所、材料库房等各类实验场所的安全与卫生管理。
第三条凡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均应遵守本条例,履行安全与卫生责任,共同维护实验室安全。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
第四条严禁在实验室内从事与教学、科研实验无关的活动,禁止将与实验无关的物品带入实验室。
第五条各实验室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与卫生工作,所有使用人员必须服从管理。
第六条实验室须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设置醒目标识,定期检查并记录,确保有效。实验人员应掌握消防器材使用方法,遇火险等紧急情况应在保障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科学处置。
第七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动实验室设施、设备布局,严禁私拉电线、改装电路、违规增加大功率设备。电路改造须向学院实验中心申请。
第八条拟开展涉及危险化学品、高压设备、高速运转设备等危险性实验的项目负责人,须提前向实验中心提交申请及安全自评报告,经学院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严格执行仪器设备操作规程,运行中设备须有专人看管。长时间或通宵实验须报备并确保两人在场。离开实验室前必须关闭水、电、气、门窗。
第十条实验人员须提交《实验室使用申请表》,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并经门禁授权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第十一条教学及公共实验室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跨学年,假期使用须另行申请。
第十二条院外人员进入实验室须提前报备,并由本院人员全程陪同。
第十三条实验室实行门禁管理,门禁卡(钥匙)不得转借他人。门禁授权由实验室负责人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发现设备被盗或损毁,须立即报告并保护现场,不得隐瞒。
第十五条危险废弃物须分类存放、标识明确,按学校规定处理。严禁随意丢弃。
第十六条实验室楼道、安全通道等公共区域不得堆放物品,保持畅通。
第十七条本科生导师和研究生导师应在每个科研项目开始前对所指导学生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学生违反实验室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的,其导师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实验结束后须清理场地,保持整洁,关闭设备。
第十九条科研实验产生的垃圾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处理并承担费用。
第二十条实验材料及试件须在规定区域存放,超期未处理者,实验室负责人有权清理,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三章违规处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者,实验中心有权暂停其实验权限,直至整改完毕。
第二十二条屡次违规或拒不整改者,视情节给予15日至60日禁止使用实验室的处罚,期满后须重新申请。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负责人未尽管理职责,经督促未整改的,学院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关停实验室7日进行整改。
第二十四条未按规定处理实验垃圾或未承担费用的,暂停相关人员在实验室的实验资格。
第二十五条因违规操作导致事故或设备损坏的,当事人须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由浙江水利水电学院建筑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